一、美国法律到底有没有规定不能堕胎

从民调结果中可以看出,有 55%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堕胎,而有 41%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对堕胎

美国对堕胎的法律,也大约是这样两个对立观念的反映:允许堕胎,但有条件限制。而且,这些限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由于支持 堕胎的人占大多数,反对堕胎者,实际是处于劣势。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却是处于攻势,并通过一些战术,一点一点的蚕食对方的领地。

堕胎本身是一种行为,它涉及的是性生活的隐私权。而行使它的权利,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规定,只能通过人权法案里的相关条目来推导,来定义。这样,各执己见的人们,就要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定义。同时,正因为隐私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也就让这种权利的斗争格外激烈。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棱镜计划,毫无疑问也是涉及对这个权利的保护。

所以如何介定堕胎的权利,其实是最近这些年的事,伴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而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个重要的触发点,是 1965 年的 Griswold v Connecticut。在这起案子中,高院肯定了稳私权的概念:虽然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民权法案中的第一,三,四,五,和第九修正案保证了个人隐私权的存在。而在性行为中使用避孕工具或避孕药,也是一种个人隐私,受宪法保护。

受此判决鼓励,1967 年,美国的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an,NOW)通过了《女性人权法案》(Women's Bill of Rights),明确提出了要求取消对堕胎的限制。1969 年,另一支重要的女性组织,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NARAL)成立。

女性主义者认为,在现代社会要取得职业上的成功,对职业的连贯性要求越来越高。意外怀孕对女性的冲击,让女性必须要有对堕胎的选择权,才能挽回职业生涯上的部分劣势。有了 Griswold v Connecticut 的先例,NOW 和 NARAL 合兵一处,认为争取堕胎权要通过高院来推进。

在这个战略的指导下,女性主义者在 1973 年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高院在 Roe v Wade 的历史性判决中,认定堕胎决定属于孕妇的个人隐私,宪法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这一判决一下子部分或完全推翻了美国 46 个州外加华盛顿特区的堕胎法。在这一判决中,大法官 Harry Blackmun 设计了一套他认为完美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医学上的孕期,把堕胎的权利分成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由孕妇完全自己决定,在第二段阶段不能禁止,但可以限制。到第三期,也就是怀孕 24 周以后,胚胎可以被认为是有知觉有痛感的生命了,堕胎可以被各州自行立法禁止。

Blackmun 认为这一判决完美的平衡了科学和社会认知,但这种找了一个时间点来个一刀切的棋盘式判决,被证明只是划出了一个战场,告诉大家可以在哪里点燃战火。

Roe v Wade 判决一出,社会上的保守派人士哗然,反对声音自然四起,并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各种行政手段来淡化其影响。比如在不反对堕胎的前提下,取消公共医保经费对堕胎和避孕的支持,在堕胎前加入强制咨询,设置等待期,通知怀孕者父母等规定。可是,政府支持虽然在政治压力下被削减,私人的民间支持开始进入,反堕胎力量的想法并未能达到预期。

随着里根政府上台,保守派开始在政治上占据先机。里根在任期间,新任命了超过一半的联邦法官,高院也开始右转。于是,对于反堕胎人士来说,最好的解决方法,也是通过高院,一举推翻 Roe v Wade 判决。

关键性的一次判决,应该说是 1992 年的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

在这个案子里,由于肯尼迪大法官的摇摆不定,高院给出了一个相当令人困惑的判决,一方面高院没有推翻 Row v Wade,一方面,则基本上肯定了宾西法尼亚州通过的限制堕胎的法令。而支持这两个决定的法官们却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反堕胎者,他们从这次判决中读出的信号是,高院会放纵各州里自行推进的反堕胎法。

于是,反堕胎者推出了一个医学上没有的新词,叫“partial-birth abortion”,来指代中晚期孕妇的堕胎手术,并在 31 个州里通过了禁止此类堕胎的法律。

但是,高院在 2000 年以 “对妇女权益的额外负担” 为由,认定这些法律违宪。保守派以攻为守,作为回应,修改了部分规定,又在国会,于 2003 年通过了 Partial Birth Abortion Ban Act。这项联邦法律认定,任何从事跨州商务的医生,如果故意实行 partial-birth abortion 杀死婴儿,要面临吊销执照和/或入狱两年的惩罚。

2007 年,在 Gonzales v Carhart 案中,高院站在了反堕胎者一侧,认为 Partial Birth Abortion Ban Act 没有违宪。更重要的是,肯尼迪大法官不仅站在了反堕胎的一侧,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其中,最广为转载和引发争议的一段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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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没有找到可靠的数据来度量以下这种现像,但看上去,必然可以作出结论:有些妇女会对放弃自己曾经创造和延续的婴儿生命感到后悔。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抑郁感,颜面扫地。(While we find no reliable data to measure the phenomenon, it seems unexceptionable to conclude some women come to regret their choice to abort the infant life they once created and sustained. Severe depression and loss of esteem can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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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派看来,为了免去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的后悔,高院用反堕胎来剥夺了她们做出决定的机会。在反堕胎者看来,高院毫无疑意的站在他们的一边。

只是,高院在判决中,用了明确的医学词汇来代替了原来模糊的 “partial-birth abortion”,认为这种手术是所谓的 dilation and evacuation 手术,就是扩大子宫颈后,把婴儿吸出(具体的专业描述还要请知乎的专家来解释)。

于是,反堕胎运动的下一步,就是扩大禁止的范围。

一方面,他们开始把中晚期的堕胎禁令从 partial-birth abortion 扩大到所有的堕胎行为。一方面,则把高院在 Row v Wade 中 24 周以后为晚期的定义向前推至 20 周。

这就是所谓的晚期堕胎禁令(late-term ban)。

到现在,大约有 11 个州通过了此类禁令,其中,阿肯色州禁掉了 12 周以后的所有堕胎行为,北达科它州更是把期限定在了 6 周。

反堕胎运动的这个战术相当成功,6 月份 National Journal 的民调表明,美国现在有 48% 的人支持禁止 20 周以后的堕胎行为,有 44% 的人反对。也就是说,反堕胎者在此占了上风。

民调表明,2/3 的民众希望晚期堕胎应由高院或联邦政府来统一决定。现在,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已经通过了禁止 22 周以后的堕胎的议案,但是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和总统,这只有表面意义。但,这场仗,或许就会在不远的将来打起。

不过,对于反堕胎运动来说,这优势很大程度上只是名义上的。把禁止堕胎从 24 周推前到 20 周,只能减少数千起堕胎行为,对于美国每年上百万起的堕胎来说,绝对数量上是微不足道的。

于是,反堕胎运动又想出了一个新的手法,就是加强对堕胎诊所的卫生要求。最大程度的保护患者的安全,是所有人都认同的。于是反堕胎者试图通过增加从事堕胎的行业医师成本的方法,把他们赶出市场。

他们抓住了有些堕胎诊所的医生行业标准低下,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的现像(有兴趣者可搜索 Kermit Gosnell 案),获得了公众支持。在过去三年里,在 16 个州推出了加强对诊所监管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全方面加强诊所的各种卫生标准,提高工作环境质量。

由于新的要求往往涉及到大量硬件设施的改造,比如加大房间,加宽通道,开设新的房间或专门的停车位,改造成本往往高达上百万。据估计,德州新通过的监管规则会让其州内 42 家堕胎诊所中的 36 家关张。

当然,历史经验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来自民间的资本会相应的涌入,从很大程度上消弱制度变化带来的影响。所以,反堕胎者的这个新手法到底能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还很难说。

从另一方面,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却在另一个战场上昂首前进。这就是早期紧急避孕。

Plan B(左炔诺孕酮)可以在发生性行为后 3 天内服用,通过阻止受精卵着床的方法避孕。这个药在 1999 年被美国 FDA 批准,在今年,相关避孕药 Plan B One-Step 成为非处方药,任何 15 岁以上的年轻人都可以在药店购得。

美国关于避孕和堕胎的争论,很显然,会在现在,和可以预见的未来,持续下去。

从很大程度上说,双方都过于坚持自己的立场。正如一位福音派人士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所言,在过去的 30 年里,他们太专注于打击自己的敌人,而不是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我看来,对于整个社会,最好的解法,应该是去提供一个好的环境,理解,宽容,与支持,能够让不想堕胎的妇女相信,自己的孩子能有机会健康的成长,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不必要的堕胎行为。

二、美国为什么禁止堕胎

导致美国最高法推翻女性“合法堕胎权”的最根本原因,很可能还是出于“国家利益”,但这层原因是不能公开讲的。

美国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1年度全美人口增速“创历史新低”,全国人口增长率仅为0.1%,《纽约时报》发文称,人口的减少“将导致劳动力短缺”,南加州大学专家更是表示,这种人口风险“简直是致命的”。

至少有13个州已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立即禁止堕胎,或很快出台堕胎禁令。

阿肯色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苏里州、俄克拉何马州、南达科他州、犹他州和亚拉巴马州的堕胎禁令立即生效。这些法律规定,实施堕胎是一项重罪,可判处多年徒刑,即便针对强奸或乱伦的堕胎也不能例外。爱达荷州、田纳西州和得克萨斯州将在30天内实施堕胎禁令。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合法?非法?“堕胎禁令”把美国社会一分为二

三、美国允许堕胎的州美国有哪些州允许堕胎

美国大部分州允许三个月前无条件的堕胎。美国个别州如阿拉巴马州禁止

四、美国是不是不允许堕胎?

可以堕胎。

在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大多数州只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84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到1910年,除肯塔基州外,美国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其后愈治愈烈的人权运动和妇女运动,让美国妇女在1973年取得了堕胎权。

2003年11月5日,时任总统的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这一方案从此成为美国的法律。然而在奥巴马上任后的第一周,他就签署了一项命令,撤销了布什政府执行了多年的禁令。

扩展资料:

堕胎权的意义

1、堕胎权,让女性能切实保护自己身体的健康;

2、堕胎权,避免女性因避孕失败而成为生育机器;

3、堕胎权,让女性能自主安排生活计划;

4、堕胎权,让女性拥有开始新生活的可能。

参考资料:

堕胎权--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