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劳动法中如何计算三薪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21.75×300%.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三薪怎么计算
除正常的月工资外,如果在国家法定假日(11天/年)工作,员工的加班费=日工资×3×法定假日中工作的天数;
平均每月工作天数:(365-52×2)/12=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21.75
员工的加班费=月工资÷21.75×3×法定假日中工作的天数;
扩展资料:
三薪是全国节假日时按平常工作日薪资的三倍计算。工作人员实行三薪制,一为岗位工资,与工作完成情况挂钩考核发放;二是效益工资,即与企业的利润、创造效益的大小等相关指标挂钩考核发放;三是年终红利,以技术入股、劳心入股、贡献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企业的分红、派息。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3个月工资不能单独再算一个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当然第13个月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只是如果是采用计税成本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13个月工资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和当月应发的工资一起发放。计算结果都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次月申报个人所税税明细表时,要将双薪同时计入这个人的收入,只是在具体项目上注明,因为计算结果不会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