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股权证是什么概念?
农村股权证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的简称
农村股权证
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土地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
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颁证流程图
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户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股权证书必须在区股权登记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未经登记的股权证书无效。
二、农村股权证与土地确权证有什么区别?各有什么利弊?
特点不同:土地确权证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依法享有土地带来的权益,如生产、土地流转、出租、转让、入股等的凭证。股权证全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组织给集体经济成员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证明书,主要是用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土地确权好处: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可以说是农民得以生存的基本保障,有了土地可以种植、盖房。一一旦经过确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了,可以很好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坏处是农民对土地确权不够重视。
农村股权证的好处:享受分红,一般来讲农村股权,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分红但是有些地方是按照人口分红的,这要看您的股份的类型和当地的政策。
坏处: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土地确权注意事项
1、土地确权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所有人都需要积极配合,尽快将确权证办理好,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利益。大多数地方在办理确权时,是会统一测量土地,这就需由个人的配合了,要是不配合无法办理确权证,后期想要再办理的话,会麻烦很多。
2、若是办理了土地承包的,那么必然会存在共有人的,也就是说该土地并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整个家庭,也就是家里所有成员,都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于该地所产生的收益,是需要根据家庭成员人数进行分配的。
三、农村股权证有什么用?
农村股权证就是你所在地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证明,你拥有村股份合作社股份,那样以后整个村的收入包括各种征地,卖地,租赁,村属工厂,各社员租用村集体土地耕种养殖上缴的租金,等等各种收入除去成本所得的利润都将属于全体拥有股权证明的社员,按各社员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一般会在年中及年末各分红一次,分红前会由村委会通知下发。这是好事,但也不一定好,为什么?因为一般来说村是由多个小生产队(组)集合构成,就拿卖地来说,可能其中某些生产小组卖地很多,而某些生产小组卖的小或根本没卖,但是该卖地小组所得的卖地款会分配给整个村股份合作社拥有股份的成员!
四、农村股权证有哪些作用?
农村股权证的作用,具体如下:
1、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2、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
3、持有农村股权证的股东,可按时分红保障生活。
五、股权证是什么意思
认股权证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即股权持有人拥有与其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对应的权益和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股东股票记载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一致;没有办理过身份证的,应该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一致。该授权令应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扩展信息:
股票权证可分为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两类。
无报酬认股权证可以被认为是公司通过向员工出售股票来增加资本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它的授予不要求雇员承担任何额外的义务。无报酬认股权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分配对象为所有符合规定聘用条件的全职员工;
2.每一个符合认股权证发行条件的员工,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薪酬比例购买同等数量的股份或者获得认股权证;
3.认股权证的行权期合理:
4.规定认购价格与市场价的差额不得大于允许向社会公开的折扣F,最高不得超过15%)。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是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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