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啥意思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意思是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完备和部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这与过去粗放式经济发展相对应,但却成了部分高收入人群偷逃税款的契机。
查账征收制度的意义
因为独资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往往成为自然人转让投资收益的渠道,如果再实行核定征收,设定较低的应税征收率,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而这类持有大额权益类资产的企业,完全有能力规范记账,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核定征收的条件。
因此,41号公告针对的便是这类群体,政策认为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建账并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权益类投资常常涉及金额较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以致于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权益性投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逃税避税。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税吗?
您好:
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 对银行的影响
1、对银行利润和财务指标产生影响。2、对银行业务发展结构带来影响。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这样纳税方式将会有所调整,那势必影响银行的业务发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2022年个体户税收最新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例】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就适用该条政策。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2.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湖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3.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取消了?财税2021年41号文件解答来啦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具体如下:
很多人理解为个独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取消了?那么针对上述文件做一次解答,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目前,不是所有个独和合伙企业都取消核定,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在一定条件下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它是一种税收征管的方法,并不会直接取缔。目前取 消的是 “持有投资性权益” 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取消核定。但符合条件的个独或合伙企业,依然可以适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以及 财税〔2000〕年 91 号文 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二、财税〔2021〕年 41 号文是对国税函〔2001〕年 84 号的政策补充: 国税函〔2001〕年 84 号 提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在于 税务总局担心企业主利用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把对外投资的分红 20%同时可能还有股权转让的收益,统一按经营所得核定了。因为税务不查对外投资情况可能也不会知道公对公入账到个独或合伙企业的款项是经营所得还是投资分红。也就是说如果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了,全按经营所得核定申报就会导致很多税收流失。
三、给个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进行核定,这种直接违反税务总局文件的做法,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但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个独企业主无视相关法规要求,将投资分红做成收入,强行适用核定征收。个独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率是 20%或(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25%),合伙企业纳税原则依据: 财税[2008]1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混合经营采用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最低可以降到 0.5%,最高按 20%或 35%两者的税负相差较大。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就会有部分企业主铤而走险,忽略其中的税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中股票转让目前纳税依据可参考: 税总稽便函[2018]88 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8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总之,税务政策不要单方面消极去解读,需要客观看待。国家目前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发展,税收法制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这需要财税工作者更加专业才能服务好客户,让企业在减税降费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