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是多少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环保要求如下:
扩展资料: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百度百科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什么,能详细说明吗?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定义编辑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7在用锅炉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新建锅炉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3.10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三、吉林省锅炉大气排放标准2019
50mg/m3、100mg/m3、300mg/m3。2022年8月26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就《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第二轮意见征求。与2020年发布的首版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除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地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由50mg/m3、100mg/m3、300mg/m3分别上调为30mg/m3、50mg/m3、250mg/m3,《标准》施行时间从明年5月1日延至2023年5月1日。截止到2022年9月12日,依旧按照2021年执行标准执行。
四、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量是多少
根据我国最新锅炉环保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为200 mg/m3,氮氧化物为250 mg/m3。
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 mg/m3,氮氧化物为200 mg/m3;对于重点地区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为100 mg/m3,氮氧化物为200 mg/m3。
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 mg/m3,氮氧化物为150 mg/m3,烟气黑度为≤1级林格曼黑度。
燃气锅炉的排烟不存在粉尘污染。燃油锅炉的粉尘污染也比较轻,但燃油锅炉在燃烧不良时易冒黑烟,黑烟是由于燃油缺氧而分解出的炭黑,油气是重油的高分子烃在缺氧时易分解。炭黑的粒径比较小,表面积阀,虽然质量比较轻,但看起来较黑,燃油锅炉只要雾化良好,配风合理,在正常运行时都能达到国家标准。
对于燃轻油和天然气锅炉的灰分含量较少,一般不会产生飞灰磨损,也不需要吹灰设备,重油的含量虽然也不高,但其在燃烧过程中高分子烃可能由于缺氧分解出炭黑,沥青等成分可能由于缺氧而分解成固体油焦,油焦破裂后产生焦粒,炭黑和焦粒都不易燃尽,引起积灰。
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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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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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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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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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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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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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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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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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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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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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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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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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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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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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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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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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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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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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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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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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六、燃气锅炉最新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炎帝神农新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对锅炉烟气湿度、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已建造的燃气锅炉,达不到此标准的,需要对锅炉废气系统进行改造。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由01年规定的900毫克/立方米降至400毫克/立方米。2015年10月1日起,规定新建锅炉的标准进一步降低至300毫克/立方米。为了达到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标准,环保部建议大型锅炉要脱硫或煤改气